余建副省長在全省公安“智慧交管”座談會上提出智慧交管建設的六個方面要求,這六個方面的內容,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發展,緊盯實戰運用、緊接地氣,這就是今后智慧交管建設的方向和目標。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對智慧交管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和感悟,我從法治環境下的智慧交管建設角度淺談自己的一點認識。
智慧交管,法制先行。智慧交管建設要以服務無止境執法有尺度為原則。智慧交管建設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即管理與服務,服務是為推進和協助管理,管理是為更好推進服務。智慧交管是要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路,并一改傳統模式從基本行政管理向全方位服務轉變,向被動預防向主動預警干預轉變,智慧交管將為群眾提供更便捷、更優質的服務,同時全面延伸交管工作服務內容和范圍,讓群眾感受智慧交管的強大魅力。智慧交管建設也是實施科技強警戰略措施之一,重點解決警力少、交通管理工作壓力大的矛盾,向科技要警力。但無論智慧交管建設及發展的內涵與外延如何變化,建設時必須要堅持服務無止境執法有尺度的原則,即在對群眾服務上要拓寬思路、挖掘潛力,橫向縱向發展以及深入延伸要永無止境,要敢于摸索、善于探索、大膽試驗,但在管理執法上一定要有尺度,法無規定不可為,法有規定不亂為,即不超越法律范圍執法,也不能讓法律權力削弱執法權威,要在遵法、守法、敬畏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建設,因此在智慧交管建設中,法制力量必不可少,要全程深度參與,履行好法制職責,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
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進行智慧交管建設。智慧交管下的管理與以往管理要素基本相同,主要的區別是革除紙質化、實地現場化向電子化、非現場化轉變,再向全要素系統化、數據關聯化和分析智能化發展,通過海量數據收集匯總后,使用運算數據模型進行智能分析,為管理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管理執法中的人、車、路基本要素不變,執法也是緊緊圍繞人、車、路三要素,其中的人的管理是指交通參與者,重點是駕駛員,駕駛員管理又可分為行政許可(如駕駛證業務)和行政處罰(如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車輛管理主要是行政許可如新車入戶登記、二手車管理等,行政備案如車輛檢驗管理、車輛抵押、轉移等方面。路面執法管理中主要行政處罰,如對駕駛員和非駕駛員的處罰、技術監控資料數據引申的對車輛駕駛員的處罰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事故處理等。智慧交管建設如何做到不突破法律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構建系統要于法有據。智慧交管系統是由若干子系統構建而成,在管理執法中系統并不復雜,有合并及優化的可行性,有些項目單一子系統可以合并處理,也可以數個子系統合并為一個大系統處理。無論在技術上如何操作,但構建數據系統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現有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基本上是完備的,涉及人車路都有相應的管理辦法、規定,如《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駕駛證申領使用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新近即將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因此在管理執法子系統中法律是應守的底線。
二是清理執法規定。在智慧交管系統構架建設中要進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疏理,按照事項進行分析,對必須、應當、可以進行準確界定,如機動車登記所需提交材料、駕駛人考試預約申請所需材料等;對現場、非現場所提交材料以及本人、非本人授權可以辦理的事項材料進行明確,如交通事故快賠所需資料。將應執行規定和事權進行公開,讓群眾通過互聯網和官方宣傳途徑獲取應知和辦理注意事項等信息,通過智慧交管系統讓網上辦、預約辦成為一種常態,自助辦、委托辦不再有障礙,廣大交通參與者主動查詢和接受智慧交管推送信息成為一種習慣。
三是對標對項進行評估。對所有進入管理執法系統的規定和群眾辦理事項,需要通過互聯網辦理或者提供電子化服務的項目要逐一進行合法性、可行性分析,對推進“放管服”改革的便民措施及時進行法律風險評估,防止禁止性規定和必須項目被簡化或回避從而導致可能的行政違法。
四是要適時跟蹤調整。對先期進入系統的數據及執法依據,在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者政策性變更時,要分清原因,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及時對相關的項目進行根本性的修改,屬于政策規定的要研讀政策,看其階段性和實效性,分清長久性和臨時性的區別,在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后針對性的進行修改。
法制先行,要為智慧交管系統完善提供法律支撐。智慧交管建設中要防止可能出現的“技術為王”傾向,技術固然重要,所有的系統運行、維護都需要專業的技術力量和人員,但并不是技術決定一切,技術是硬件與軟件結合的物質表面現象反映,是為實現管理和服務的目的,技術下所反映的內容、包括的內涵才是實質的核心,只有將技術下的內容轉化為工作力,才能實現智慧交管目的。系統各類違法行為數據、管理數據、前端感知源數據的錄入以及案件全要素數據錄入,都是為了有效執行法律和提供精準預判。從管理執法角度看,系統是為執行法律服務的,而不是案件為了系統服務,為符合系統要求而對法律程序進行變相修改,要對現實辦案中的系統缺陷與不足,及時修改完善,絕不能為使用和滿足系統需要去改變案件流程及結果。法制先行,要為智慧交管系統完善提供法律支撐。
主要是,首先有法可依。對系統中的各類行政許可、處罰、備案事項均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所有應提交資料和應處罰事項都要有法律出處,不得超法律設定許可條件、進行行政處罰、附加義務、變相增加相對人義務和限制其權利。
其次依法完善。對推出的各項“放管服”便民措施和使用互聯網辦理的便民項目,如電子數據憑證等,要適時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及時進行系統數據修改完善,防止出現違規和數據庫數據陳舊,不適應改革需要。對新修訂的法律規定,要及時進行數據比對、清洗,對增、刪、修條款所對應的系統數據也要即時進行對照操作,同時要跟蹤修改后的系統數據運行情況,核對數據準確性,確保數據可信性和權威。
最后依法改進。要善于分析各執法子系統之間的配套與銜接,尋找同一系統合并項之間的可行性、尋找許可和處罰系統內相似條款合并執行的可行性、尋找突破警種壁壘數據共享的可行性、尋找外接數據源使用的可行性,把交通管理內的法律規定進行再分析、再合并、再關聯,提高智慧交管下的法律執行力,要把交通管理法律規定與其他警種法律規定進行流程再造,如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與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無縫銜接以提高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形成對嚴重違法行為的強震攝。要探索研究交通執法辦案系統與大警綜辦案系統平臺的數據交換,消除出現行政拘留與罰款和記分處罰時由兩套系統解決,民警需要錄入二次數據信息的負累。
法制先行,為智慧交管管理執法風險防范提供支撐。智慧交管建設后,對執勤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通信技術的發展,使現場執法中的4G、5G實時監控設備、執法記錄儀、手持終端、云監控等都將成為現實。管理執法將始終處于陽光之中、“聚光燈”下,對民警的執法提出更高要求,隨著相關執法規定不斷完善,相應的監督規定也將進一步完善,隨意執法、任性執法必將被追責,給執法民警、輔警帶來難以承受的法律后果,這就需要大力提高民警執勤執法的綜合法律素養,防范執法風險。法制先行,要為智慧交管下的管理執法提供執法風險防范支撐。
首先指導要到位。當前,我省新修訂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5月1日正式實行,本次修訂共增加、刪除、修改內容較多,條款總數由原97條增加至125條,變化較大對我們的執法活動影響很深。隨著部局法規修訂計劃,不久《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將進行修改,交通管理基本法律的修改將會傳導至具體工作規定、規范的修訂,所有修訂的內容終將反映到智慧交管的大數據中去。內容大范圍的修訂就會出現的執勤、執法中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因此需要專業法制力量和上級法制部門的權威指導,防止出現理解與適用偏差,導致可能出現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敗訴率上升。所以在智慧交管建設中法制部門對下指導與解疑答惑必不可少。
其次分析研判要到位。執法風險雖然有偶發性因素介入,但這種介入往往不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和危害。執法風險中的必然性和持續性因素的積累才是最嚴重的,一旦發生違法違紀“量”的積累爆發后將會產生影響大、范圍廣和承擔責任人員多的問題,而其積累過程也是有其規律可循的,智慧交管下的大數據分析將為預防和提前介入提供完全可能。法制部門要善于通過信訪、投訴和網上信箱等多種渠道獲取執法風險信息,根據區域、時段等關鍵信息時點去關注執勤執法行為,對處罰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和分項統計分析,對區域和違法行為集中點較高的信息要高度關注,適時抽取網上辦案信息核查其執法質量,分析整個執法處罰程序中的各風險點,發布執法風險提示,進行點對點指導防止執法風險發生。對車管、違法處理、事故處理等高風險崗位要密切關注,通過網絡不定時進行數據巡查,及時發現問題進行防范。
最后數據監督要到位。智慧交管下的監督主要靠數據分析實現,其一改過去車輪跑、實地看發現不了問題的弊病,使用數據監督發現問題將會更全面、更及時、更有效。要研究智慧交管下的數據監督技戰法,對買分賣分、駕證替考、該注銷駕駛證不注銷、該降級駕駛證不降級等可能產生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要使用人口數據信息、旅店業管理信息、車票登記信息等有效信息系統數據,進行數據對碰、對撞,從中找出問題,查證核實,總結查糾規律,重點突出實戰性和有效性,形成一批實用高效的法制監督技戰法,使民警認識到在智慧交管下無法外之地存在,不心存僥幸,不能、不敢違紀違法,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要進行監督數據的內部傳遞共享,業務部門對自已業務內的監督數據要與法制、政工紀檢監督部門進行時時分享,以提高分析研判精準度,實現精準監管。如擬準備實行的《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現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實施后車管部門將進行日常監管,其數據就可推送至相關監督部門共享。
法制先行,要為智慧交管創新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創新在于更新理念,靠人推動,靠科技驅動。智慧交管建設需要一個階段,建設時需要借助外部科技力量完成設備改造、模型建構、系統維護等工作。特別是交管數據庫完善、前端感知源建設和交管系統平臺整合,都需要借助外部科技力量。法制先行,就是要為智慧交管創新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與支撐。主要是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保障支撐。
事前法律支撐是指對從智慧交管平臺向政務服務平臺和互聯網平臺推送信息的核查及修改,邀請科技公司參與建設的合同、市場化運作中與相關投資方的投資合同、共建方的合作合同、數據互聯網公司的信息共享合同以及可實施的PPP項目合同,對其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查,做好合同風險提示等法律支撐,以及重點對技術、資金受制于人的合同要進行關鍵條款審查和綜合法律風險評估,制定和增加限制、約束以及違約懲罰治條款,確保后期合同順利執行的法律保障。
事中法律支撐是指法制部門要密切關注智慧交管建設中各合同執行進程,要對執行過程中因修改、變更、追加子項目等情況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備忘錄,以及延伸服務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一些數據類公司的技術標準與數據鏈接及共享數據等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保證,形成多方牽連合同,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
事后法律支撐是指法制部門要對智慧交管建設中各項目合同的實施進行時時跟進,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對違反合同、協議的情況及時取證留存,為后期處理打好基礎,也要將法律風險壓力及時傳導至合同相對方,做好后期法律事務處理準備,對嚴重違反合同、協議的行為堅決予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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